职称评审工作几个具体政策问答

2021-12-28 333

一、国家刚颁布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如何执行?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已于2019年7月1日正式颁布,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施行。


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从今年9月1日起,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仍按照我省现行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我厅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广东实际,正抓紧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实施。


二、申报人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国家已出台改革方案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等系列,按国家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评价标准条件执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为2019年12月31日。


其余系列2019年职称评审仍暂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资历年限计算截止为2019年8月31日。


三、申报人申报材料的时效如何界定?


申报材料的时效截至2019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四、 职称申报中继续教育证书有什么具体要求?


根据《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规定:“从2019年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即职称申报材料只需提供2019年的继续教育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因特殊情况,提交职称评审材料时未能提供继续教育证书的,须于10月31日前补交到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个别行业因继续教育政策衔接和系统数据对接问题,对继续教育证书的年度确定可以放宽要求,具体要求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发布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五、职称申报点是什么?受理审核后按何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申报点,是直接面向非公有制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服务的窗口。由各级人社部门设立,对所属人社部门负责。职称申报点按照公布的范围受理本地区非公有制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材料后,在权限内进行审核,集中报送(或指引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或人社部门。设立职称申报点,是我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畅通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评审通道的重要举措,前面连着广大非公有制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后面接着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政府人社部门,承担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关键审核节点职责,发挥重要“桥梁”作用。


具体报送程序:


1.对于县(区)级职称申报点,申报材料报县(区)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受理审核后直接报送;报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县(区)人社复核后报送;报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县(区)、市两级人社复核后报送。


2.对于市级职称申报点,申报材料报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受理审核后直接报送;报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市级人社部门复核后报送。


3.对于省直职称申报点,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后直接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六、科技型企业家职称评审如何开展?


科技型企业家职称评审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指引》规定组织开展。人员范围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创始人、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列入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高层次人才范围的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者。2019年科技型企业家职称评审集聚经济、工程、研究等三个职称系列,分别由这三个系列的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这三个系列评审委员会可按照该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评审的绿色通道评审选拔科技型企业家。


七、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如何申报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3号),由省工程系列机电、轻工、电力等各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申报范围和专业,以及评价标准、申报评价流程、具体评价办法、职称专业和技能类职业(工种)对应关系等,由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其2019年度职称评审通知中公布并组织实施。


八、老区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以及乡镇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是否有政策倾斜?


支持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才到老区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以及乡镇交流挂职或扎根服务,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各评委会要充分考虑申报人相关经历,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倾斜,有条件的评委会可试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必要时可适当降低评价条件。老区苏区的范围界定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


九、评审收费如何确定?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以探索由财政保障评审费用。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委托评审有何具体要求?


我省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中央单位或外省评审的个别专业的职称,申报材料须经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经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须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各职称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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